现在的旅游服务市场上,旅游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大体可分为两种:团队旅游服务与单项委托服务。团队旅游是旅游社通过事先计划组织和编排旅游活动项目,向旅游者推出的包揽所有有关服务工作的旅游形式,它包含旅游日程、目的地、行、食、宿的具体服务等级和各处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并以总价的形式一次性地收取成本;而单项委托服务则是旅游社应旅游者委托,仅就单项旅游要点提供的服务。
在新颁行的《旅游社条例推行细节》中,初次明确了单项委托服务的类型和形式:
旅游社还可以同意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同意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同意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同意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其他旅游服务。
这样来看,旅游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代订,代办,代办自由行业务等,在这类活动中,怎么样明确旅游社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与解决旅游社经营的法律风险,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1、单项委托服务中旅游社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单项委托服务中,旅游者与旅游社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代订交通客票服务中,旅游者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授权给旅游社,委托其为自己代订约定时间约定档次的交通客票,旅游社同意委托后,以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与铁路或民航部门进行预约交通客票的行为,完成任务后,将交通客票交给旅游者,并从中收取劳务费。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运输合同双方
的权利义务
代订客票
旅游者
旅游社
交通部门
授权委托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旅游社的义务只限于代理事情,只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完成我们的代理行为即可,其后的权利义务全部归是旅游者。所以其法律责任也比较容易确定,只须没有无权代理或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一般不需要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因此传统看法觉得,与团队旅游服务相比,单项委托服务几乎没什么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