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4日21时许,在吉林四平铁东区南一纬5、六马路之间,董某某(被害人,时年38岁)被一男子泼硫酸,致使面部外伤致左眼摘除、面部瘢痕导致口鼻部畸形,面容丑陋损伤程度构成重伤,面部化学烧伤致左眼睑闭锁、右眼视力光感之损伤已构成二级伤残。次日,四平公安局铁东区别局立案侦查,但未能侦破此案。
2019年5月12日,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称当年其被伤害案件是由张某某指使王某某、周某(于2012年4月4日死亡)所为。后公安机2020年4月15日分别将王某某、张某某抓获。
吉林四平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吉林四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觉得,为准确、准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使用方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审判机关,需要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贯彻审慎、善意、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遵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假如证据不足,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可以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及侦查方法的局限性,公安机关未能准时侦破案件,作为惩恶扬善、守护公平正义的人民法官,理解被害人在不到四十岁的年龄即遭受身心的双重创痛,多年来急于破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的迫切心情,更对被害人的遭遇抱以深深的同情,但感情层面的理解和同情不可以取代理性层面的理智和判断,更不可以因此而减少证据标准,滥施刑罚。因现有定案证据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存在很多矛盾之处,也没排除合理怀疑,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宣告二上诉人无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